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醴陵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醴陵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所,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醴陵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1日
醴陵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激发市场活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株洲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条件
实施全市市场监管不予处罚事项的清单化管理,设置合理的“纠错期”,给予《醴陵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 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做到依法行政、公正裁量,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避免“不作为,乱作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时,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把握本《清单》的适用范围,避免出现应罚不罚,过罚不相当的情形。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对市场主体申请、适用条件初核、整改等工作情况,要详细记录在案,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相关执法资料应当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三)强化执法监督。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免罚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免罚清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免罚清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其他说明
(一)《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动态调整。《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四)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本意见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本意见由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醴陵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