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县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县供电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江苏省定价目录》、《省发改委关于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8]1295号)及市发改委《关于完善扬州市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的通知》(扬发改价发[2019]93号)规定,现就我县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设施服务价格明确如下:
一、电费按苏发改工价发[2018]12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充电服务费(不分车型)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限价为0.6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
三、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电费、充换电服务费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中有关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宝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5日
抄送:县政府办、工信局、住建局、交运局、商务局、城管局、文体广旅局、市场监管局。
宝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