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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蓝天行动于洪区率先行动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7月24日发表  

生态红线内街道取消工业总产值考核指标

  5月8日,在于洪区召开的蓝天行动大会上,于洪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加强于洪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生态是最公平的福利,环境是最基本的民生。2015年4月28日,沈阳市召开蓝天行动大会,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打响除雾霾保蓝天的战役。会后,于洪区委、区政府迅速进行贯彻落实。当天下午于洪区政府就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全市会议精神,针对于洪区具体实际,进行详细部署。于洪区委和区政府几经讨论和研究在全市率先下发了《中共于洪区委于洪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于洪区政府集思广益,痛下决心,讨论修改完成了《于洪区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5年5月8日,于洪区在全市率先召开蓝天行动大会,全面部署于洪区蓝天行动,明确目标,明晰责任,制定措施,推动工作,蓝天行动在于洪区全面拉开序幕。

  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于洪区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百姓需求为导向,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基本方针,大力实施环境治理,把绿色发展转化为新的综合实力和竞争优势,使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总体目标:通过3年的努力,使优良天数大幅增加,环境治理明显见效,百姓明显感受到环境质量改善。在全市率先完成市委、市政府《蓝天行动目标责任状》工作内容,在全市环境绩效考核中名列前三名。

  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意见》明确,于洪区要建立严格的考核与责任追究体系,实行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纳入各经济区、各街道、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目标责任状未完成、因决策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所辖区域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2年内不予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使用。

  区绩效考核部门要将生态环保内容全面纳入政府千分制绩效考核。将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分值提高到100分以上。2015年起,对红线保护区所在的平罗、马三家两个街道取消工业总产值考核指标。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因决策不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擅自截留挤占环保专项资金、干扰环境执法等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致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责任。对因规划不合理造成环境污染或侵权损害的,严肃追究规划部门相关责任。

  开展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区审计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开展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对各经济区、各街道、各部门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环境保护政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对在环境保护方面不履职尽责、违法违规的,在融资信贷、招标采购、资质认定、财税优惠、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五一奖章、优秀党员、***奖章等认定、参选和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实施绩效考核管理。把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结果与各经济区、各街道、各部门年终的绩效工资挂钩。

  发挥人大政协监督作用。区人大、政协机关应对各经济区、各街道、各部门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行刚性的污染控制政策

  建立七大经济区环境准入制度。结合区域规划和产业定位,制定七大经济区环境准入政策,编制环保负面清单,加快推进生产方式绿色化。

  严格落实落后淘汰制度。到2016年底,全区域全面取缔小电镀、小塑料、小造纸、小炼油等污染项目。

  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制度。对施工单位违反扬尘控制要求的,运输沙石、渣土、土方、垃圾的车辆不采取密闭措施,随意遗撒的,限期停业整顿。累计3次的,禁止参与本地工程投标。

  落实环保黑名单制度。2015年起,环保部门要将违法建设、违法施工、违法排污等单位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不得采购列入黑名单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强化部门监管职能。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扬尘、夜间施工噪声,三产业噪声,餐饮业油烟扰民,小塑料加工点实施统一执法监管;各街道要加强露天秸秆焚烧监管。

  建立市场化推进机制

  运用市场化手段优化供热结构。2015年底,制定本地区供热规划。2017年底前,分批分期拆除改造燃煤供暖锅炉。

  推广环保领域PPP融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建设、环境治理、环境服务领域,做好项目统筹规划,加强项目库建设。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全面放开环境治理市场,制定财税金融优惠扶持政策,搭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平台。推进在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等领域开展第三方治理。在工业园区试点推行环境综合服务模式。开展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社会化运营。

  扩大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环境技术咨询、项目环境评审等环境服务。全面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开放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

  扩大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范围

  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公开环保目标责任状、任务分解、工作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公开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结果、环保绩效考核结果;公开环境保护黑名单、落后淘汰名单等各类工作清单;公开环境质量状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当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公开。

  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级宣传媒介,开辟环境保护专栏专题,在区有线电视台、区报,固定时段、版面,开展舆论监督,强化环保宣传。各相关单位应采用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环保宣传。

  强化公众监督。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对公众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奖励。

  加强环境意识和生态文明教育。区教育局要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保证教育课时,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区委党校要将环境保护列为干部培训必修课。区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组织要将环境教育培训列入日程。

 

领导干部“蓝天责任”未完成不得提拔

  5月8日,在于洪区蓝天行动大会上,《于洪区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为《方案》)正式对外公布,并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百姓需求是 蓝天行动的导向

  (一)指导思想:

  以百姓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治理燃煤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扬尘污染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蓝天行动,使于洪区环境空气质量在两年内有明显提升,老百姓明显感受到蓝天白云天数增多,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行动目标:

  通过3年的努力,使优良天数大幅增加,环境治理明显见效,百姓明显感受到环境质量改善。在全市率先完成市委、市政府“蓝天行动目标责任状”工作内容。

  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总量

  《方案》提出,于洪区将强化能源结构调整,实施煤炭总量控制。

  1.区经信局负责全面落实燃煤总量控制制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耗量逐年下降。

  2.区发展改革局加快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2015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于洪区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2015-2017年)》,确定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做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工作,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

  3.区农管委负责牵头,发展改革局配合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2015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于洪区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建立秸秆回收综合利用示范基地,2015年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率与2014年同比提高5%,到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15%。

  4.区卫生局负责2015年5月底前制定区属医疗行业煤改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示,10月底前完成7家公立医疗单位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5.区教育局负责2015年5月底前制定全区所有区属教育机构煤改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示,10月底前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6.区交通局、水利局、工商局、公安局、相关街道分别负责2015年5月底前制定所属单位煤改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示,10月底前完成于洪公路建设公司、于洪区河道堤防管理办公室、于洪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锅炉房、南阳湖派出所等单位的8个锅炉房改造任务。

  7.由区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2015年启动改造居民1260户,力争到2017年完成改造任务。

  优化供热结构管控燃煤锅炉

  1.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加快推进大型热源和热电联产项目建设,2015年7月底前制定于洪区推进热电联产和大热源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时间和进度。

  2.区房产局负责组织实施20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联网工程。根据市政府确定的2017年底前拆除主城区内20吨以下燃煤采暖锅炉的目标,2015年5月底前制定完成拆除计划并向社会公示,2015年完成12台燃煤采暖锅炉的拆除任务。

  3.区房产局负责大力推进暖房工程。2015年完成4个老旧小区的暖房子改造任务。

  4.环保分局负责全面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政策。全面推进20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联网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通过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2015年底前完成20吨以下自供暖锅炉煤改清洁能源9台,2016年底前完成20吨以下自供暖锅炉煤改清洁能源31台。

  5.区经信局负责按照国家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2015年8月底前完成全区工业燃煤锅炉摸底调查,确定当年工业燃煤锅炉淘汰计划并实施。加强工业燃煤锅炉节能监察管理,2015年8月底前按照沈阳市制定的工业燃煤锅炉能效标准,公布于洪区在用低能效工业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名单,对不符合能效标准的工业燃煤锅炉制定淘汰计划并实施。

  6.区质监局负责加强锅炉能效监管,依法组织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未达到定型能效指标要求的锅炉不得出厂;新装锅炉能效状况未达标前,不予核发锅炉使用证,不得交付使用;在用锅炉定期能效监测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严格管控扬尘污染

  1.区建设局负责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管理,把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纳入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和工程招投标管理,对施工单位违反扬尘控制要求,运输沙石、渣土、土方、垃圾不采取密闭措施,随意遗撒的,限期停业整顿。累计3次的,禁止参与本地工程投标。对各类施工现场采取设立围挡、安装视频监控、裸露地面覆盖、建筑垃圾封闭式清运、物料堆防尘等措施,具备条件的必须采取现场洒水降尘、运输工程车辆清洗措施,严禁露天搅拌和焚烧废弃物,2015年完成建筑工地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2.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建设局负责加强拆迁工程扬尘管理。拆除现场采取设立广告式围挡、场内每天定时洒水降尘、出入口安装地埋式轮胎自动清洗机、采取同步喷淋作业等措施抑制拆迁扬尘。不能及时清运的残土,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喷洒粉尘抑制剂或洒水,拆除工程完毕后15日内不能开工的建筑用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3.区城管局负责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2015年底前市、区县(市)精品街路湿式化洗扫率达到100%,一、二级街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0%以上。加强城市道路洒水抑尘措施,2015年精品街路在非冬季每天达到4次以上洒水作业,一、二级以上街路每天达到3次以上洒水作业。加快覆盖城市裸露地面,2015年调查、制定二环内裸露地面的软、硬和绿化覆盖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4.区交通局负责加强对公路施工扬尘管理。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加强对公路保洁管理,严禁使用自制转动轴清扫器等落后的、污染环境的清扫方式。

  5.区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全区易扬尘物料堆监管,2015年7月底前建立露天堆场台帐,对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未落实防尘措施的企业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示。加强运输粉尘物质的监管,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实施密闭式运输,对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6.由区农管委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行政执法局结合各自职能,强化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属地化管理。

  全面治理工业污染促达标排放

  1.区环保分局负责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烟气达标改造工作。2015年完成8台大型燃煤锅炉达标改造任务。

  2.区发改局组织实施,限制重点污染、搬迁企业新建项目。对列入《沈阳市重点污染、搬迁企业名单》,未按期实施限产、搬迁、淘汰关停的企业,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新的投资项目。

  3.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对落后产能、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2015年8月底前列入淘汰目标计划并实施。推进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2015年8月底公布关停和搬迁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并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底全部实现搬迁改造。

  全方位治理雾霾

  1.区执法局负责加强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等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违法焚烧行为并向社会公示。对建筑扬尘、餐饮油烟、小塑料加工点实施统一执法监管。

  2.区房产局负责对全区涉及民用供热的废弃烟囱开展全面排查。2015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制定拆除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拆除,年底前完成全部拆除任务。

  3.区环保分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建设;到2016年底,20吨以上(不含20吨)燃煤锅炉全部实现在线自动监控。

  “蓝天”责任未完成不能提拔

  区政府与有关部门签定“于洪区蓝天行动(2015年)目标责任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于洪区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5年-2017年)》,制定本部门蓝天行动实施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目标责任落实到位、严格执法到位、督查考核到位,形成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体系;要定期向区蓝天行动领导小组报告本地区、本部门蓝天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区政府建立严格的督查考核制度,对各有关部门蓝天行动进展情况实施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目标责任状未完成、因决策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辖区域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班子,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2年内不予提拔使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不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擅自截留挤占环保专项资金、干扰环境执法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李海英采写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8 03:40:4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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