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观澜办事处观澜湖酒店1029淹溺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6年10月29日,位于观澜办事处的观澜湖酒店发生一起淹溺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深安[2012]10号)规定,龙华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安委会办公室牵头,从纪检监察局、组织人事局(工会)、安全生监管局、公共事业局、龙华公安分局、观澜办事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并邀请宝安区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及事故发生单位
(一)事故概况
2016年10月29日21时许,位于观澜办事处的观澜湖酒店的入住客人李兰桂被发现在酒店游泳池溺水身亡。
(二)事故发生单位
深圳观澜湖酒店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40***********4,营业场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高尔夫大道,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8日,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是朱鼎健,现有员工约700人,主要经营酒店业务,公司取得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编号:深龙华公特证字第L0077号),酒店游泳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编号:440****0160011)。
李兰桂(自然人),男,34岁,湖南省长沙市人,身份证号:430****9821004XXXX,是入住观澜湖酒店的客人。
(二)事故相关单位
和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单位组织各地的经销商在观澜湖酒店召开半年度交流沟通会,李兰桂是参加会议的一名经销商。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10月29日20时左右,观澜湖酒店入住客人李兰桂和妻子、两个孩子一家四人到酒店内的游泳池游泳。20时30分许,游泳池内游泳的客人陆续上岸离开,当班救生员郭东洋在未检查游泳池内游泳的客人是否全部离场的情况下,就独自走到游泳池旁边的帐篷外整理东西。21时04分,观澜湖酒店值班经理汪丙坤进入泳池周边,看到李兰桂沉在水中,遂大声呼救。一名德国客人和另一名游客立即脱衣跳入水中,救生员郭东洋也迅速赶过来,三人合力将溺水者李兰桂救上岸。
将溺水者李兰桂救上岸后,救生员郭东洋和德国客人等人轮流给他做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期间,酒店保卫部工作人员拨打了110、120电话报警。21时40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医生在现场抢救了20分钟后宣布李兰桂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兰桂,男,34岁,汉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身份证号码: 430****9821004XXXX。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4403***********70)证明李兰桂的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游客李兰桂安全意识淡薄,酒后进入酒店游泳池游泳,因而发生溺水事故。
2、救生员郭东洋工作期间在游泳池有人游泳时脱岗。
(二)间接原因
1、深圳观澜湖酒店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酒店游泳池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未严格限制客人酒后进入游泳池,未确保救生员工作时间在岗。
2、深圳观澜湖酒店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朱鼎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游泳池场所的安全隐患。
五、事故性质、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二)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1、深圳观澜湖酒店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酒店游泳池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未严格限制客人酒后进入游泳池,未确保救生员工作时间在岗,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建议由龙华新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深圳观澜湖酒店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朱鼎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消除生产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
建议由龙华新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救生员郭东洋工作期间在游泳池有人游泳时脱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建议由龙华新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督促深圳观澜湖酒店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4、游客李兰桂安全意识薄弱,酒后进入酒店游泳池游泳导致发生溺水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责成深圳观澜湖酒店有限公司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查找出来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进行安全评价,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二)责成深圳观澜湖酒店有限公司按内部规定追究内部相关人员的责任,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将内部处理结果报新区安监局及公共事业局。
(三)责成观澜办事处对其辖区的室外、室内水面康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
(四)责成新区公共事业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涉事酒店进行安全整顿,同时加大文化旅游市场执法力度,加强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管理。
观澜办事处观澜湖酒店10.29 淹溺死亡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