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
贵州茅台(600519)2010年年报中“其他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中,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欠贵州茅台412.85万元。
针对部分网络媒体的疑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事实作如下澄清: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新增建设工程时,我厅委托茅台股份公司代我厅向承建该工程的5家建筑施工单位收取了工资支付保障金4128500元,并转入我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账户。这笔资金,按规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施工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该款将退还相关单位。如上所述,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并未欠贵州茅台酒厂“酒款”或其他款项。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