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荣龙)
我局查处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张寿丰等人2019年9月至12月份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017号)。
经查,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工资分配方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张寿丰等人2019年9月至12月份工资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4月7日通过邮寄、网站公告方式向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017号),责令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拖欠张寿丰等人2019年9月至12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你单位至今仍拒不改正,也未说明理由。以上事实有《工资明细表》、《员工银行转账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01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017号)及其邮寄送达回执和网站公示截图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拖欠张寿丰等人2019年9月至12月份工作期间工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张寿丰等人2019年9月至12月份工资共15267.09元;并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7633.55元,两项合计共22900.***元(拖欠工资明细详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特告知你单位,如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0号
联系人:刘先生 梁先生 电话:26675199、26675068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2日
***:《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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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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