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24号)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案号: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24号
任金标:
我府查处集成金融中心项目二次结构工程承包人任金标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你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24号),相关内容详见***。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24号)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24号
被告知人:集成金融中心项目二次结构班组组长任金标
地址:山西省城县东垆乡董壁村*******
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9
案由: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我府于2021年10月21日对集成金融中心项目二次结构班组组长任金标不依法支付王开亮等5名员工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份期间工资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不依法支付王开亮等5名员工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份期间工资的行为。我府于2021年11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24号),责令你单位自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王开亮等5名员工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份期间的工资,你单位至今仍未改正。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工资表》、《授权委托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据》、《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24号)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我府认为你单位不依法支付王开亮等5名员工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份期间工资及逾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24号)进行整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府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集成金融中心项目二次结构班组组长任金标应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王开亮等5名员工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份期间工资共计52314元;
二、集成金融中心项目二次结构班组组长任金标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开亮等5名员工加付赔偿金共计52314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府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镇安路A9号
联系人:何先生、邓先生;联系电话:0757-28331249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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