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市市属教育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部门:
《顺德市市属教育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 保险 通知
顺德市市属教育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根据顺德市人民政府《顺德市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办法》(顺府发[2000]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中共顺德市委办公室、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市直属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办[2000]42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1年1月1日起,市属教育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要按照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被保险人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月缴纳,并同时建立被保人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条 2000年12月31日前市属教育事业单位的编内人员,其缴费工资按省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及各项生活补贴为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的编外人员和2001年1月1日后新进入市属教育事业单位的人员,其缴费工资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缴费率: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标准缴纳,超出上年市职工人平月工资3倍部分不计算缴费工资。
第五条 2000年12月31日前的编内人员,在1994年1月1日前已参加工作的,由所在单位为其续缴1994年1月至2000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其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1994年1月1月后参加工作的,由所在单位为其续缴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至2000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续缴时段的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续缴标准按市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的各年度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计缴。自1998年7月1日起,从单位续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划拨应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为上述人员建立个人帐户。连续工龄的计算,以人事档案和供给关系为依据,由市组织部门核定。
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已离休、退休的人员,其续保金按每人每年工龄600元标准缴纳。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后,由所在单位直接划入市才正局专户。
第六条 1994年1月1日前参加本单位工作的编外国家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为其续缴1994年1月至2000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其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1994年1月1日后参加本单位工作的编外国家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为其续缴最后一次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至2000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续缴时段的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续缴标准按市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的各年度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计缴。自1998年7月1 日起,从单位续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划拨应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为上述人员建立个人帐户。
第七条 市属教育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待遇,参照市属党政机关离休干部的待遇执行。
第八条 市属教育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在2002年8月31日前已退休的,其退休金由社会保险养老金和教育事业附加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社会保险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
教育事业附加养老金按原市核定的市属教育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减去社会保险养老金计算,由市财政局核发。
第九条 市属教育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在2002年9月1日后退休的,其退休金由社会保险养老金、教育事业附加养老金和技术职称(职务)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社会保险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
二、教育事业附加养老金由市财政局核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2002年前(不含2002年,下同)的连续工龄对应的附加养老金,其计算公式为:
教育事业附加养老金× |
2002年前的连续工龄(最高年限为30年) |
30年 |
上述公式中教育事业附加养老金按2000年市定市属教育事业单位生活补贴标准固化计算,今后不再递增。2000年市定市属教育事业单位生活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月
校长 |
副校长 |
主任 |
副主任 |
教师 |
技术工勤 |
普通工勤 |
11931 |
1136 |
1075 |
1018 |
960 |
878 |
763 |
2、2002年后(含2002年)的工龄,按每投保一年,增发附加养老金20元计算。
三、技术职称(职务)补贴由市财政局核发。标准如下:
单位:元/月
高级职称 (正、副校长)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职员) |
800 |
600 |
300 |
上述标准按办理退休办理退休手续时所任技术职称(职务)作固化计算,今后不再递增。技术工勤、普通工勤不享受该项补贴待遇。
第十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1998年6月30日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养老金;1998年7月1日(含当日)后首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养老金。
第十一条 市属教育事业单位的下列人员,只执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1、2001年1月1日后进入市属教育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
2、中途调离市属教育事业单位的编内人员;
3、编外人员(含编外退休人员)。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市属教育事业单位的再编人员,连续工龄满30年,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在2002年8月31日或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二、市属教育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2002年8月31日或以前,连续工龄满25周年的,或男专任教师满55周岁,女专任教师满50周岁,男教辅人员(职工)满50周岁,女教辅人员(职工)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在2002年8月31日前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待遇参照2002年8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由财政核发,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退休待遇按2002年8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2002年9月1日后办理离岗退养的不再享受此待遇)。离岗退养人员不占用编制或人员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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