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5287号原告黎勤富与被告冯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冯洋彬:
本院受理原告黎勤富与被告冯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5287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被告冯洋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勤富支付货款48162元,并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黎勤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7.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57.26元,被告负担1160元并应于给付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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