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624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苏怀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怀恩: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624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苏怀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624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1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编号:FSHDYJ0237),合同标的222912元;2.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8144元及违约金63075.84元(第二期24768元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从2016年9月13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20日为16165.25元;第三期24768元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从2017年3月13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20日为13176.58元;第四期24768元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从2017年9月13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20日为10138.37元;第五期24768元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从2018年3月13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20日为7149.7元;第六期99072元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从2018年9月13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20日为1***45.95元;共63075.84元);以上本金及违约金共计261219.8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欧翠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