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8287号原告张仕洪诉被告何志康何根明何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志康、何根明、何翠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仕洪诉被告何志康、何根明、何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8287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何志康向原告支付货款58670.93元;2.被告何志康向原告支付暂计算至2018年8月25日的违约金45127.17元(以58670.9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违约金计算表》);3.被告何根明、被告何翠玲对上诉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宇、人民陪审员陆伟锵、人民陪审员潘燕英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陈宇担任。本案定于2019年5月3日上午10时00分于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