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局历史遗留合同清算业务登记公告
深规告【2008】003号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将2004年机构改革前原规划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机构改革后分配至深圳市规划局的历史遗留合同的清算业务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与原规划国土局签订、已移交到深圳市规划局继续执行并且合同款项尚未付清的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登记时间
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三、登记地点
深圳市红荔西路规划大厦718室,电话:0755-83949498。
四、登记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到登记地点领取并填写《深圳市规划局历史遗留合同清算登记申报表》
(二)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时,申报人须提供以下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1、《深圳市规划局历史遗留合同清算登记申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正副本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人身份相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变更的有效证明。
4、经法定代表人亲笔或代理人签名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5、合同付款的相关凭证清单、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6、合同规定的相关成果清单及成果原件、成果验收资料及合同规定的相关审计结算资料等;
7、申请办理付款手续、申请签订中止协议的相关申请或说明;
8、其他相关说明。
(三)领取回执申报登记完毕后,将向登记人出具登记回执。
五、合同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深圳市规划局的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六、逾期不来办理,视为合同自动中止。
七、其他有关事项
本次公告将公告三次,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规划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