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穗国土收用字〔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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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4日发表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穗国土收用字〔201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依法收回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地段《关于申请政府储备用地(化龙镇地块)选址意见书的复函》(穗规函〔2011〕3156号)红线范围内,用地面积为1053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拟作为政府储备用地,并由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对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09〕39号)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市国土房管局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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