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与动物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增设事项)
事项名称 | 一、二级与动物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备案 | ||||||
设立事项依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令第424号)第二十五条 | ||||||
受理单位 | 番禺区农业局 | ||||||
开始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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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备案 □一般业务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15 工作日;承诺时限: 3 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市桥街长堤东路71号2402室 | ||||||
咨询电话 | 39199312 | ||||||
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业务科室受理—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备案 |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与动物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1份(原件)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令第424号)第二十五条 | |||||
2 |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1份(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 同上。 | |||||
3 | 实验室负责人身份证明1份(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 同上。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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