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之所至金石为开——天河区司法局车陂司法所及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
“医调委通知我们来司法所调解目的是什么?如果只是想告诉我们终止调解,叫我们走其他司法程序,电话里直接告知不就行了?我还得匆匆从外地赶回来陪着我的家人过来处理这件事。另外,作为负责调解的一方应该处于中立的立场,但是我觉得医调委的人在处理事情的态度上有失公正,对于家属的意见不理不睬。”这是8月28日上午,张女士(化名)在司法所办公室内向工作人员发表着其妹妹与某医院医疗纠纷处理一事的看法。
原来,张女士已怀孕34周的妹妹在5月20日因腹痛到某医院妇产科住院诊治,腹中胎儿死亡于22日凌晨死亡。事件发生后,在区卫计局介入下,患者与医院一致同意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胎尸检,委托某医调委进行调解。在医调委调解过程中,患者与医院就医疗纠纷事件的解决存在较大的争议:患者方认为死胎死亡赔偿金应纳入赔偿范畴,要求医院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等;而医院提出其根据医调委出具的《医案分析意见》,愿意在扣除垫付的司法鉴定费后支付一定赔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8月28日上午,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辖内稳定,车陂司法所及时协调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对双方就赔偿项目内容做详细解释,指出医调委计算赔偿项目中有缺漏的内容并得到医调委调解员的确认。但患者一方坚持有法院判决支持死胎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赔偿基数应确保有死亡赔偿金在内;认同医调委的《医案分析意见》中对医院的责任判定,可以按照比例接受医院的赔偿,但赔偿费用必须是扣除司法鉴定费后的数额。医院方则表示需要回去向院领导汇报并经会议讨论后才能答复。
针对案件处理的特殊性,我所采取分别与医调委、医院、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协调,避免冲突升级。首先,与医调委调解员就调解原则、技巧和方法进行探讨:第一,调委会没有判决、裁决权,调委会的调解方案不应被一方当事人拿来当成与另一方当事人谈判的依据;第二,人民调解应遵循平等原则,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应一致;第三,调解应遵循法律为准绳,但也要结合情、理开展对双方当事人的疏导、开解,促使双方从分歧到意见统一,而不是简单的只讲法条数据。随后,我所调解员与患者及家属沟通时先从情理着手,表明同情患者遭遇,安慰患者面对现实、调节心情。同时,调解员还花了几个小时的时间听取患者及家属的倾诉,使患者及家属相信调解员是在真心帮助解决他们与医院的纠纷;在情与理之外,调解员也就赔偿方面的依据向患者及家属做了讲解,并指出患者方虽然找到个案可以支持他们的诉求,但是在实际处理问题的时候,我们还是要根据普遍性原则。最后,医院也认可调解员从情理法三方面的讲述,愿意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提高对患者的赔偿。
经过两个星期的坚持不懈地努力,最终促使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近日,医患双方在医调委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共同向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