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港街道工作人员离任交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工作人员离任时的工作交接,避免出现工作的中断和工作资料的丢失,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实行离任工作交接的工作人员对象包括:街道中层干部、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
第三条 街道工作人员离任时,在其调离原岗位之前,所在科室、社区居委会的分管领导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对离任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及其任职期末工作进行清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街道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办理的交接事项:
(一)任职期末主要工作。包括:主要工作思路、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善后处理情况、已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但尚未付诸执行的有关情况、其他认为有必要交接的工作事项。
(二)交接人将自己分管工作的资料、印鉴、办公设备、钥匙等公有物品及近期工作情况说明进行整理,填写工作交接表,签字后由被交接人清点,被交接人对交接物品确认无误后在交接表上签字。
(三)任职期末对外担保、承诺等情况。
(四)任职期间已发生,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契约等情况,以及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五)其他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事项。
第五条 交接工作在街道离任人员和接任人员之间进行,必要时应邀请分管的领导参加。涉及交接的科室、社区居委会和离任人员必须在交接前准备好移交材料,做好交接事项的准备和核实工作。移交必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需经离任人员、接任人员签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三份,离任者、接任者及所在科室、社区居委会各留一份。
第六条 交接手续必须在工作人员离任前办理,一般应在接到离任通知七天内办理。
第七条 离任人员必须自觉主动与接任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工作人员,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等。
第八条 科室中层干部人员的离任事项,必须及时召开科室的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进行宣布;社区党组织书记的离任、接任后,必须及时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宣布。
第九条 本制度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新港街道工作委员会
新港街道办事处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