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动态调整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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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7日发表
县级各相关部门: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令第722号)第四十三条关于“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文通知》要求,我局对已印发公布的《珙县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设立依据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动态调整,经研究,现将《珙县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动态调整稿)》(详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珙县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动态调整稿)》
珙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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