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立法为民提高立法质量
——市地方立法工作综述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作为全国18个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之一的鞍山市,从1985年开始,先后拟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共75件。其中,拟定1件,制定51件,修改14件,废止9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43件。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推动了我市改革开放的进程,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认真总结以往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坚持立法为民,提出“适时优质”的立法工作新要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标准,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开门立法,汲取民意,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加强社会事务管理,搞好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已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市人大常委会把握中心,紧贴市情,不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近年来,我市的立法逐步向强化城市管理功能、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方面转变,围绕这方面的地方立法占制定法规总数的50%以上。今年,结合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市人大常委会确立了制定《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修改《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软环境建设,结合我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把《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制定列入立法计划。同时将《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也列入了日程。
在立法实践中,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主导作用,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和修改法规。今年对《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修改,市政府提出两条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运行10年来,随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有些条款已经过时;城市绿化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一些新的内容需要规范;根据加入世贸的需要国家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有涉及绿化的一些收费和行政审批条款亟待修改;近年来擅自砍树毁绿的事件屡有发生,急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进行遏制。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客观实际,对原法规修改了20多条,既提高了法规修改的质量,又使法规具有时代性。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做到只要国家新出台了法律,省里又制定了实施办法或细则,且操作性又很强,本市就不再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在适当时机予以废止,坚持立改废并重。如2002年废止了《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等3件法规,今年又废止了《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
让群众参与立法的全过程,实行开门立法,是我市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一是公布法规草案,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二是开好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三是充分论证,增强法规的科学性。四是公开征集地方立法建议项目,让法规更加贴近群众。今年,在开门立法方面又做了新的尝试。市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建议项目,让全市人民为地方立法出谋划策。来自机关、社团、企业、农村、社区的单位和个人纷纷就我市的物业小区管理、城市供暖管理、旅游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无公害蔬菜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经整理归纳为26个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将在进一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列入各年度的地方立法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发展基础教育,特别是解决农民子女辍学的问题,制定了《鞍山市九年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鞍山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制定了《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鞍山市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鞍山市信访若干规定》等法规;为了保障市民的衣食住行,制定了有关燃气、供水、房产、客运等方面的管理条例,为人民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法规时,注重强化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既要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又要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对权力加以制约,确保法规不仅要管民,而且要管“官”,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制定的《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质性规定共39条,为防止垄断,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条例》中还专门规定:“用户有权就供水单位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水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责成供水企业限期改正。”同时,对供水企业和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也都作了充分的规定,从而使这件法规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赞成。今年,在修订《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强调,一定要把维护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决定将法规修订草案向全市人民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在适当时机召开立法听证会,使这件法规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