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期间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通告
为保障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以下简称海阳亚沙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海阳亚沙会期间对海阳及周边地区部分区域实施无线电管制。
本通告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对无线电波的发射和辐射实施强制性管理,对非海阳亚沙会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及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实施强制性管理。
管制期间,在管制区域内除取得《海阳亚沙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无线电台(站)外,其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一)在海阳亚沙会主赛场及周边100公里以内(包括烟台市,乳山市,文登市一部分,青岛市区大部分,即墨市,莱西市,平度市一部分),依法设置的各类无线电台(站)必须严格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定的频率、发射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发射,不得改变。
(二)在海阳比赛主场馆5公里范围内停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各类航海航空和车辆模型无线遥控设备、校园调频广播电台。
(三)所有海阳亚沙会竞赛场馆、运动员村、媒体中心及安保部门划定的特殊控制区域周边1公里范围内,停止使用无线扩频室外台站、室外无线局域网(WLAN)基站和无线电传输设备、无线电监控设备。
(四)所有海阳亚沙会比赛场馆周边500米范围内,停止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大型机电等非无线电设备。
二、2012年6月16日12时至6月17日0时、2012年6月22日12时至6月23日0时,在开闭幕式场馆5公里范围内,停止使用下列设备:
(一)无线电对讲机;
(二)室外无线局域网(WLAN)基站;
(三)无线电传输设备、无线电监控设备;
(四)研制、生产过程中用于实效发射的无线电设备;
(五)工业无线遥控设备(发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除外);
(六)无线传声器(无线话筒)。
三、在开闭幕式场馆50公里范围内,停止使用下列设备:
(一)无线车载台;
(二)基台、中继台等无线固定台(不含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
(三)船舶电台(陆台);
(四)雷达设备。
四、在公路轮滑和龙舟比赛期间,赛场周边2公里范围内,停止使用无线电对讲机、工业无线遥控设备、无线传声器(无线话筒)、船舶电台、基台、中继台、车载台。
五、管制期间,上述管制区域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直接用于海阳亚沙会的无线电台(站)产生干扰的,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六、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和济南军区司令部信息化部会同山东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组成海阳亚沙无线电管制协调工作机构,负责本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处置工作。
七、烟台、威海、青岛市人民政府依据本通告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无线电管制。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