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山东省和烟台市有关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810元调整到1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1元调整到19.1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