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0年5月18日拟作出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5月18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33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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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年产1200吨铝合金配件项目 | 海阳市碧城工业园海津路1号 | 烟台市范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烟台汉信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海阳市碧城工业园海津路1号,生产车间内布置压铸区、铝锭放置区、压铸工具消耗品区、模具区、办公室、半成品区、毛刺处理区、成品库、机加工区等。 | 1、项目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2、项目熔炼炉、压铸机、打磨机上方均应设集气罩,将集中收集的废气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抛丸机产生粉尘通过自带布袋除尘器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过程应在密闭结构内进行,并采用密闭(气)尘源,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的排放量。 3、营运过程中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分类集中收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做好定置标识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严禁流失、扩散。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点存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2 | 年产10万吨饲料加工项目 | 海阳市朱吴镇工业园同发路1号 | 烟台海岳饲料有限公司 | 烟台雅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海阳市朱吴镇工业园同发路1号,项目北侧为空地,南侧、西侧和东侧均为厂房。项目地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6°5421.18"、东经121°0518.08"。该项目占地面积12735.32m²,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利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 | 1、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肥综合利用,不外排;锅炉制备产生浓水、锅炉定期排污水应集中收集入暂存池中,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2、项目在玉米料仓投料,粒、粉状原料投料,玉米筛分除杂,麸皮筛分除杂等产生颗粒物的各环节,均由密闭管道集中收集通过各自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燃烧产生废气通过配备低氮燃烧器处理后,1根12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过程应在密闭结构内进行,并采用密闭(气)尘源,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 3、营运过程中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4、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废反渗透膜由厂家统一回收。废包装袋和除尘器收集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筛分杂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
3 | 塑料筐生产项目 | 海阳市徐家店镇富威路-10号 | 海阳市钲皓包装材料加工厂 | 漳州简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海阳市徐家店镇富威路-10号,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37.075°,东经120.977°。项目南侧为同强果蔬公司,北侧为东帛服装公司,东侧为广盛农资服务中心,西侧为和兴饲料厂。项目占地面积3501.1m²,总投资50万,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租赁已建好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塑料筐20万个。 | 1、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不含餐饮废水)须集中收集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2、生产过程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气环节,采用密闭尘源,并在注塑工序上方设置集气装置,将集中收集的废气通过配套的UV光氧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不少于15m高排气筒排放;营运过程中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防治设施管控、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提高其收集效率。 3、营运过程中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4、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营运过程产生的废弃UV灯管、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分类集中收集,暂存场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标准要求,做好定置标识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严禁流失、扩散。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定点存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