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法院审结任某某等十三人涉油犯罪集团案
近日,河口区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了任某某等十三人涉油犯罪集团案,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环境,以实际行动支持社会治安环境集中整治百日行动。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底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薄某某、隋某某与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结成以打卡盗窃原油为目的的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危害严重。其中,被告人任某某为首要分子,负责组织、策划、指挥整个打卡盗窃原油的犯罪活动;李某甲负责处理与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开发区派出所协警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的关系,保障打卡盗窃原油和销赃原油不被查扣;被告人薄某某负责处理与油田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通过被告人隋某某、李某乙、贺某某、陈某、韩某强获取护卫队巡逻或者设伏方面的信息,保障打卡盗窃原油顺利进行;被告人王某强、韩某文、冯某某、郝某某、赵某某、蒋某与刘某某、帅帅、明明、老谭、华子(以上五人在逃)等人驾车沿途巡逻、望风、护卫打卡盗窃原油、销赃和现场放油;薄增负责带领助手打卡;王某负责驾车拉运盗窃的原油。上述人员在不到二个月时间内,先后窜至河口区四扣街道办事处、六合街道办事处、义和镇、新户镇等地,在河口采油厂集输大队、河口采油厂二矿辖区内的多条输油管线上打卡盗油12起,盗窃原油中既遂216000元,未遂30555.42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采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实施抢劫作案1起,抢劫金额30555.42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案人数20余人,其中负责组织打卡盗油的任某某,负责处理关系的薄某某、隋某某、李某甲等重要成员基本固定,该团伙为实施涉油犯罪纠集在一起,组织严密、分工具体、目标明确,且被告人任某某负责组织、策划、指挥整个打卡盗油的犯罪活动,应认定为首要分子。该团伙对护卫车辆围堵追砸,拉拢油田职工、地方公安机关协警共同犯罪,对查处涉油犯罪的有关部门腐蚀、渗透,在河口区多个油田单位之间流窜作案,严重影响河口油区的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犯罪,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故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河口区法院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任某某等十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刑期,本案现已生效执行。(少年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