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居住的农村人死亡赔偿金咋计算
市民王先生问:我儿子于2011年3月10日在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我们一家三口虽然是农村户口,但自2009年2月份就来县城租房居住,并且于2010年3月18日登记购买商品房一处,我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
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发生的人身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本案中,王先生的儿子虽然是农村居民,但其一家三口从农村来到县城居住已两年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离开其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其经常居住地,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若王先生能够提供租房合同及其购买的商品房房产证,则可以证明其儿子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其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城镇标准计算。
(岳可华 邢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