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年市区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35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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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1日发表
按照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原城镇居民医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为保证2016年度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近期,市财政局与市人社局联合发文,明确该部分人员缴费标准。
2017年下半年,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含学生和儿童、低保、重残)个人缴费标准为135元,其中特困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65元。参保居民按零星人员缴费方式,至邮储银行各网点缴费。
学生、儿童不再另行收取从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医保待遇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度参加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重残人员需经民政等部门审核后,方可纳入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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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11:32:3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