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的意见》(苏政发〔2012〕66号)精神,充分调动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就鼓励扶持企业挂牌“新三板”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库。对照“新三板”挂牌的条件和规则,筛选一批后备企业入库培育扶持。“新三板”后备企业应符合下述条件:(一)公司注册地在本区,有挂牌“新三板”意愿,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公司存续满两年;(四)公司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企业;(五)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六)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七)企业发展符合我区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八)经过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二、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的有关政策。后备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审计、调账等原因按规定交纳的相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区及企业所在镇(开发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贴。该项补贴企业通过券商内核并报送挂牌备案文件和正式挂牌“新三板”后各拨付一半。上市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项目未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给予及时补办;涉及补办房产证、土地证,在企业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采取有关补救和整改措施的情况下,相关部门给予及时办理,并免除行政处罚;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地方性规费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5%收取。
三、对挂牌“新三板”企业给予资金扶持。(一)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辅导进行股份制改造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中介机构辅导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提供有关工商登记证明,由区财政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每家公司只享受一次);(二)后备企业通过券商内核并报送挂牌备案文件,提供相关备案材料,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每家公司只享受一次);(三)正式挂牌“新三板”,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区财政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每家公司只享受一次);(四)挂牌“新三板”并完成股权融资,提供相关材料后,给予40万元奖励(每家公司只享受一次)。本意见政策奖励已包含市要求我区承担的配套部分,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企业挂牌“新三板”成功后,同时享受市级一次性财政补贴。
四、“新三板”挂牌公司以股权融资、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融资,其融资额度投资在我区比例达80%或总金额达1亿元以上,由我区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五、我区对拟上“新三板”企业应主动***服务,开展一对一的政策宣传与辅导,提供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加快推进企业挂牌进程。
六、企业享受本意见,须向区发改局(金融办)备案,认定是否符合拟挂“新三板”企业资格。企业根据要求向区发改局(金融办)提交材料,由区发改局(金融办)统一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七、以上政策适用于本区内注册企业,不包括其投资企业及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八、本意见区发改局(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