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街道办事处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宁街道办事处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建立资产良性运营机制,实现资产管理经营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资产安全完整,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江宁街道实际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本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属街道办事处所有(含街道下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司)经营性房屋、土地及其他形态的各类资源性资产等国有或集体资产。
第三条 经营性资产应坚持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管理原则,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市场配置”原则进行经营。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经营收益和处置权归属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设立资产办、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监管权归属街道资产办,并根据街道办事处有关规定,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或有偿服务。
第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实施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原则上以资产租赁方式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方式,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为原则选择承租对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街道资产办负责监管经营性资产经营情况,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并指导资产经营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七条 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对街道经营性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及经营。
第八条 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有经营收益的资产及办公用房超出规定标准且可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纳入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增加街道经营性资产经营收入。
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将经营性资产移交街道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后,不得干扰经营公司的独立经营行为。
第三章 出租管理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经营性资产合同期满或闲置时,资产经营公司应及时向资产办提出公开招租申请,经资产办报审后,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招租底价,并提出公开招租方案,经资产办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公开招租有关规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开招租原则上采用竞拍方式进行公开竞价,并遵循“价高”原则确定承租对象,最终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任何资产不得实行“场”外交易,严禁擅自出租。
现有租户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上通过公开招租方式才能获得继续经营权利。
资产经营公司应将公开招租方案报资产办备案。招租方案应包括竞标人资质要求、租赁范围、租赁期限、标的物用途、租金标底、承租后履约保证金、租金缴纳方式及期限、竞标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每年12月应将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情况整理汇总,并就下一年度合同到期的经营性资产向资产办提出公开招租申请,争取应租尽租。
第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的租赁合同由资产经营公司和承租方签订,并报街道资产办予以备案。
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的经营性资产,原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原则上继续履行,但须将出租方名称更名为资产经营公司;原合同未到期但显欠公平的,应本着公平的原则由资产经营公司和承租方协商重新修改签订。原合同到期的,原则上按本办法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重新更名、重新修订、重新签订的合同均一式四份,出租方、承租方、资产办、资产经营公司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改造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投资的资产,租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须送资产办报街道办事处审批。租赁合同应有“随行就市”调整价格的约定,且租赁合同应有遇拆迁时出租人有权无偿收回资产不予赔偿的约定。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要做好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及时催交租金,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台账,进行明细核算。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授权经营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完整,制订维修费用计划,送资产办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经营情况实行年报制度。资产经营公司每年末终了10日内应当向资产办报送上年度经营性资产收入明细报表,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如有未履行合同欠缴等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加强对承租人承租后的履约***,建立履约诚信档案。对承租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除按合同条款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履约诚信档案作为经营性资产招租项目竞租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收缴,确保按租赁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街道办事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承租方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要缓交租金的,必须先报资产办审核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九条 向承租方收取的经营性资产租赁押金应缴入押金专户,与资产办实行双印鉴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产生的管理费、维护维修费、税金、公开招租所需费用等支出,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由街道财政所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规范管理好经营性资产,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严禁私自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不按合同规定擅自批准改变租赁期或降低租赁费的,除责令改正外,按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经营收入不缴入财政专户,截留、挪用及私分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街道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及资产办的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街道资产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