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淮区区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文件
秦政发〔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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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秦淮区区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秦淮区区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8日
秦淮区区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宁委发〔2012〕34号)以及市法制办《关于向街镇下放区县行政权力事项的指导意见》(宁府法〔2012〕5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区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综合改革的意见精神,充分调动区和街道(园区)两方面的积极性,将区级行政权力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向街道下放,与园区企业管理相关的事项向园区下放,进一步扩大街道(园区)管理权限,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方便群众办事需求。
二、具体做法
(一)下放原则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决策、执法、监督相对分离”以及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区职能部门将与街道(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密切相关的权力事项下放。下放行政权力事项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合规。下放事项及下放方式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在法律框架内实施。二是权责一致。必须权责对等,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相统一。三是提高效能。必须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更好发挥行政权力效能。四是方便群众。必须方便人民群众办事,更好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五是有利发展。必须有利于增强活力和动力,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下放标准
1、法律规定部门、街道(园区)均可行使的管理权限,原则上由街道(园区)行使;
2、管理权限属于区职能部门,但区职能部门在街道(园区)设有派出机构的,由派出机构行使;
3、管理权限在区职能部门,但街道(园区)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办事的,下放至街道(园区)行使。
4、市级权力事项以委托方式下放的,或者上位法(文)明确由区职能部门行使的,以代办代行方式交由街道(园区)具体实施。
(三)实施主体和下放方式
放权主体为区职能部门,承权主体为街道(园区),其内设机构不作为承接主体,区职能部门在街道(园区)设有派出机构除外。
放权方式采用归还、委托、授权、转内部流程、代办代行五种方式。
1、归还。上位法(文)规定街道(园区)可直接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
2、委托。上位法(文)规定可以委托街道(园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
3、授权。法律、法规授权街道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
4、转内部流程。区职能部门在街道(园区)设有派出机构的,通过内部工作流程,实行权力行使转移下放。
5、代办代行。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其他采用代办代行方式下放的,可由街道(园区)代办受理申报材料、形式要件初审、反馈结果材料等流程,最终批准权限仍由放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以代办代行方式下放的,可由园区代行受理举报投诉、配合调查取证、送达处罚文书等流程,立案、听证、最终批准权限仍由放权部门行使。以代办代行方式下放的行政权力,对外出具执法文书必须加盖部门印章,不能以街道(园区)印章代替。
(四)相关要求
1、以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放权部门应当与承权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2、权力下放后的责任承担:以归还方式下放的,承权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委托方式下放的,放权部门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名义主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权单位承担行政责任;以转内部流程方式下放的,由放权部门承担全部责任;以代办代行方式下放的事项,放权部门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名义主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权单位对代办代行环节承担行政责任。
3、放权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权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业务培训。法制办应当加强法律培训,健全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权力事项管理制度。
4、下放街道的行政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除外)应当集中在市民服务中心办理,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向街道(园区)延伸。
三、工作步骤
(一)交接工作阶段(起止时间:2014年2月7日-2014年3月20日)
1、部门放权工作。一是9个放权部门以本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本部门下放权力事项的详细内容、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要求;以代办代行方式下放的,实施细则必须明确街道(园区)代办代行的环节;部门的监督责任;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实施细则需先报区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后抄送承权单位、区综改办、编办、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二是以委托或代办代行方式下放的,放权部门应当与承权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或《行政执法协议书》。委托书或协议书签订前需先报区法制办前置审查,签订后抄送区综改办、编办、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间:2月28日前)
2、街道(园区)承接工作。各街道及高新园区应编制承接方案,报区综改办,抄送区法制办、编办、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承接方案内容包括:承接事项、承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办公场所、机构、队伍人员、电子平台对接等)及时间。(完成时间:2月28日前)
3、实施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放权部门组织承权单位实施许可、审批、执法专业培训,重点是管理和执法的标准规范、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方式等;区法制办组织执法人员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培训,重点是基本法律知识、行政执法规范等。(完成时间:3月20日前)
(二)正式运行阶段(起止时间:2014年3月21日-2014年4月10日)
1、权力事项正式运行。下放的权力事项或代办代行的环节正式转移街道(园区)行使,部门不再行使。(完成时间:3月31日前)
2、对外公布。以委托、归还、授权形式下放的,部门、街道(园区)的权力事项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布。(完成时间:3月31日前)
3、已连通政务网络的街道(园区),应按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要求,实现下放权力的网上实时运行。(完成时间:4月10日前)
(三)完善阶段(起止时间:2014年4月11日-2014年6月30日)
1、推进配套改革。依据权力下放目录,按照“总量控制、增减平衡、人随事转”的原则,推进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实施相应经费调整工作。
2、建立并执行权力下放工作定期评估制度。放权部门和承权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综改办、法制办报送权力下放工作进度,区综改办、法制办进行全面梳理,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
3、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权力下放后经评估认为运转不畅需要进一步配套下放相关事权的,或者放权后不利于统筹管理、高效执行的,经区法制办审查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并公布;上位法、上位文对区部门的事权有调整的,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布。
4、进一步完善部门和街道(园区)的电子平台对接和联网运行,实现行政权力事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并对办理情况实施监控。
四、责任分工
1、区综改办:负责牵头区权下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沟通、收集反馈意见及建议、汇总整理评估及总结等工作。
2、区法制办:负责确认下放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下放方式;审核放权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审核《行政执法委托书》、《行政执法协议书》;负责新增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证件办理;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等工作。
3、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街道(园区)网上电子平台的联通和对接,推进下放权力事项的网上运行。
4、各放权部门:负责制定权力下放实施细则、拟定《行政执法委托书》和《行政执法协议书》;负责执法业务知识的培训及指导,确保承接承权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掌握执法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对承权单位行使的权力进行监督。
5、各承权单位:落实权力下放承接任务,行使下放的权力事项;接受放权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承接事项行使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权力下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综改办统筹协调,区法制办牵头实施。放权部门和承权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指定具体承办机构及人员,报区综改办、法制办备案。
2、放权到位。权力事项下放后(包括交由街道、高新园区代办代行的环节),放权部门不得继续行使或者以备案等名义变相行使(按规定或者约定,因实施单位不作为而转为区级部门直接执法管辖的除外);下放的权力事项(包括交由街道、高新园区代办代行的环节),放权部门不得自行调整或者收回。
3、监督检查。区综改办、法制办、编办、监察局及各放权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附:秦淮区区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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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区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放权单位 | 承权单位 | 下放方式 |
一 | 经济管理类(共9项) | ||||
1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 | 区发改局 | 高新园区 | 代办代行 |
2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区发改局 | 高新园区 | 代办代行 |
3 |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审批 | 区发改局 | 高新园区 | 代办代行 |
4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区经信办 | 高新园区 | 代办代行 |
5 |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区经信办 | 高新园区 | 代办代行 |
6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其他 | 区经信办 | 高新园区 | 代办代行 |
7 |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 行政处罚 | 区财政局 | 高新园区 | 代办代行 |
8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行政处罚 | 区财政局 | 高新园区 | 代办代行 |
9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其他 | 区国资办 | 高新园区 | 代办代行 |
二 | 城市管理类(共43项) | ||||
10 | 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11 | 擅自占用道路(设施)或公共场地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12 |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13 | 收旧、清洗等作业行为污染环境、损坏路面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14 | 擅自设置弃置、堆放场地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15 | 不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16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17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污染环境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18 | 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19 | 不按规定收集、堆存、运输、处置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20 | 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21 | 不按市容管理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22 | 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23 | 掘挖、损毁花木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24 | 擅自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25 | 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26 | 擅自占用桥孔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27 | 在离树干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28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期满,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29 | 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30 | 在树木上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围圈树木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31 | 工地不设置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32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33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34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35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36 | 垃圾不袋装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37 |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38 | 不履行责任区责任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39 | 随意进入废弃物弃置场地活动或者捡拾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40 |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41 | 擅自拆除、搬迁、占用、迁移、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42 | 未重建或按期重建公厕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43 |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44 | 未按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光设施或者进行夜景灯光工程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45 | 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46 | 未按规定时间开启或提前关闭夜景灯光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47 | 未按规定将夜景灯光设施接入集中控制系统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48 | 未按照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夜景灯光设施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49 |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本市市容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50 | 从事高处悬挂清洁作业未按规定向市市容清洗管理机构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51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52 | 沿途撒漏,污染路面的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街道城管机构 | 转内部流程 |
三 | 社会管理类(共8项) | ||||
53 | 发放重点优抚对象抚恤金、护理费、生活补助 | 其他 | 区民政局 | 街道 | 代办代行 |
54 |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其他 | 区民政局 | 街道 | 代办代行 |
55 | 残疾失业人员的登记 | 其他 | 区残联 | 街道 | 代办代行 |
56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格确认、注销 | 行政确认 | 区计生局 | 街道 | 代办代行 |
57 |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行政审批 | 区计生局 | 街道 | 归还 |
58 | 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计生局 | 街道 | 代办代行 |
59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区计生局 | 街道 | 委托 |
60 | 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 | 区住建(房产)局 | 街道 | 授权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