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9号建议的答复
刘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注销手续简化”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对于企业注销,区市场监管局现正按照上级部署,积极推进简易注销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办尽办。
简易注销相比以往的一般注销,主要简化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材料简化。企业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二是登记环节减少。企业不需要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负责人备案。三是公告方式简便,无需公告费用。简易注销省去了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进行公告,帮助企业降低注销成本。四是核准时间缩短。对于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企业启动注销或变更程序,应停止行政处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感谢您对我区企业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