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新告字〔2019〕5号
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2019年3月5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向我局告知一自然人芦巍因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在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设立了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希望我局进行调查后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经核查,2019年3月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3月7日,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了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登记档案中载明沈阳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芦巍,是该公司芦巍唯一股东,出资100万人民币,占股份100%。该公司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于2016年8月2日申请设立登记。
2019年4月5日上午10点30分至11点00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法定代表人芦巍、被委托人王艳楠、财务负责人朱志瑛所留电话。法定代表人芦巍电话158****4119提示空号,其委托代理人王艳楠所留电话150****5315拨打后提示空号,拨打财务负责人朱志瑛所留电话158****2447提示空号。
2019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对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的房主姓名与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不符。
2019年5月9日,执法人员到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该户的真实情况,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和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的房屋基本信息进行对比,发现有三处不一致:一、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所有权人是“于永祥”,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显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房屋所有权人是“刘小超”;二、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登记日期是“2009-04-13”,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显示登记日期是“2014-09-05”;三、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证号是“N030002216”,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显示房证号是“N020073596”。
2019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芦巍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说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2(2-1-2)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举报人芦巍表示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芦巍的签名均非他本人签署,其即未出资,对公司设立情况完全不知情,也不认识财务负责人朱志瑛、监事王卫龙和委托代理人王艳楠,从未委托授权王艳楠或他人代理设立登记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之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采用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方式设立登记公司,且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同时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璟格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高勇、刘孟中 联系电话:88442761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