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执法监督,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东区民政局行政许可及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相关手续,有关材料及办理时限。
第四条 在初审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告知审理不通过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条 区民政局及其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六条 区民政局统计违法案件调查机构及其调查人员依据《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局办公室审核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七条 区民政局办公室审核案件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八条 区民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大东区民政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