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皇姑区柏树林食品经销部不合格韩式烤冷面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9月29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柏树林食品经销部(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韩式烤冷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1年8月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富兴元韩式烤冷面进行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沈皇市监不罚字〔2021〕115号”的处罚决定。经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1年8月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韩式烤冷面进行抽检。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1年8月27日检验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因所购进的4袋韩式烤冷面全部被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作为抽样样品进行检测,未采取召回措施。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2. 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份、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进货渠道;3. 检验报告(No:2021SGC00988)原件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韩式烤冷面不合格;4. 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5. 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表示今后一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关。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