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河防洪治河工程碧岭段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3〕131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3年3月21日至2015年12月21日,对坪山河防洪治河工程碧岭段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对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基建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坪山河碧岭段整治工程包括坪山河干流碧岭段(桩号K11+756-K13+332)、支流三洲田出口段(桩号三支0+0.00-0+371.83)、支流碧岭水出口段(桩号碧支0+0.00-0+176)。工程主要内容是:河道开挖、浆砌混凝土预制植草砖并植草、护脚加固、新建巡河路及栏杆等。根据区发改局文件深龙计〔2003〕180号,本项目计划投资2 800万元,其中市财政投资1 960万元,区财政投资84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为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公开招标,采用1-B限定幅度最低价法评标,中标单位是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程中标合同价22 230 342.75元。监理单位是深圳市深水水务监理有限公司。工程于2003年12月4日开工,2009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工程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审核,送审造价23 746 662.47元,经审计,审定造价21 775 177.77元(其中建安费20 031 508.98元),核减1 971 484.70元,核减率8.30%。各项工程审核情况详见附表。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区财政局直接支付工程及相关款项共16 239 314.45元。区环水局支付工程及相关款项共4 931 729.79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及财务资料基本齐全,财务资料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本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1 971 484.70元。主要原因是:1.花岗岩栏杆及人行道板等设计变更未按合同约定调整单价,多计造价1 354 226.91元;2.多计工程购车款400 000元;3.多计工程建设其它费217 257.79元。
(二)多付工程建设其它费共76 682.96元。其中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招标代理费及施工招标代理费审定价共84 ***8.24元,已付款119 331.20元,多付34 682.96元;龙岗河坪山河治理领导小组河道整治办公室建设单位管理费审定价284 786.04元,已付款326 786.04元,多付42 000元。
(三)支付工程款未取得***。建设单位在支付1 540 000元工程款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时,没有取得***。
(四)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该项目2009年11月竣工验收,2013年3月送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工程造价1 971 484.70元予以调减,项目以审定造价21 775 177.77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多付工程建设其它费的问题。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的规定,对多付工程建设其它费共76 682.96元予以追回。
(三)关于支付工程款未取得***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对支付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 540 000元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补缴税款,取得***,作为付款会计凭证***。
(四)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建设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