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6〕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沈阳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精神,统筹我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分步实施,利用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
对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补助标准由中央确定。省规定课程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补助标准由省按照教科书种类综合确定。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学校和工读学校等发行量少的教材,按现行渠道征订和发行,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本级统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后对区县(市)给予补助,补助比例分别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张士开发区,市补助40%;浑南区、于洪区,市补助50%;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皇姑区,市补助70%;新民市、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市补助90%。
(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我市统一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的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本级统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后对区县(市)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与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比例一致。
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市将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各区、县(市)要积极履行责任,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新增危房“发现一所,改造一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市将统筹各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地区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并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
(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一般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市以上补助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同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省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850元(含取暖费)、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050元(含取暖费)。我市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含取暖费)、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350元(含取暖费)。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落实好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包括乡镇中心校附设的村小)按不低于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民办学校应按照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财政按照同等标准对民办学校给予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8000元(含取暖费)。同时,按照省要求,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补政策。
(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在继续落实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城市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取消对农村初中进县城就读学生生活费交通费的补助政策。
继续执行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及为特殊教育教师免费提供就餐等政策。市财政按照走读生每天10元、寄宿生和教师每天20元(全年250天)的标准补助各区、县(市),确保特殊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免费提供就餐、洗理、被褥和校服等。
(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1.市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最低标准,各区县(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适当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的核定以区县(市)为单位(不以学校为单位),由区县(市)统筹安排用于所属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2.中小学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维持正常运转,保障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信息技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对影视教育费、国防教育费、体检费等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3.各区、县(市)要优先保障冬季取暖、水电费等刚性开支,优先保障规模较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在优先、及时、足额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各区、县(市)可从公用经费中统筹一部分,用于小规模校舍维修改造、校园绿化、教学设备仪器购置等开支。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大型基本建设、偿还债务、大型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
4.高校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区县(市)同步完善,所需经费由原渠道予以保障。
5.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按比例应承担的资金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同级政府承担。对民办学校补助公用经费,可采取“先免后补”的方式。各区县(市)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精准管理,通过“建档立卡”,防止学校“先免后收”和“变相收费”。各区县(市)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补助办法。
(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四)建立奖补机制,鼓励教育改革创新。
各区县(市)要更加注重教育改革创新,在保障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前提下,结合各自实际积极谋划、先试先行,在体制机制创新、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探索研究新举措。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绩效考评,对各区、县(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绩突出的,市政府将给予奖励性补助。补助额度将综合考虑各区、县(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开展情况、改革创新成果、财力基础状况、资金保障情况、努力程度、依法依规情况、绩效管理等因素。
(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落实好本地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组织领导本地区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责任。(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区县(市)政府要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按照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公办和民办学校的可选择性。(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保障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坚决避免市以上加大投入所产生的“挤出效应”。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本地区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切实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教育督导工作,把落实好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作为今后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财政、教育、发展改革(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6〕21号)、《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城市贫困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有关问题的通知》(沈财教〔2006〕145号)、《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扩大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范围的通知》(沈财教〔2007〕558号)、《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沈财教〔2007〕343号)、《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实施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沈教发〔2013〕11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