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东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铁东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三日
铁东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l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管理,促进全区形成统一组织指挥、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管理体制,为我区创造优良的安全环境。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应急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1.2.2 以防为主。把灾害事故预防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全过程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1.2.3 平战结合。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同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依托人民防空指挥体系、指挥保障体系、救援队伍体系,开展防灾减灾救援工作,实现防空防灾资源共享。
1.2.4 军政结合。以政府领导、指挥为主,军事机关协助政府指挥重特大应急救援行动,充分发挥军事机关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优势,有效使用军事力量,提高应急能力,确保救援实效。
1.2.5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把政府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行为同各部门分工负责行为紧密结合起来,达到指挥灵便、专业对口、反应快速的要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早期预防、联合救援和综合协调工作; 一般性单一灾种的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严密组织预防,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东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灾、风灾、雹灾、雪灾、雾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二)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道路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城乡重大火灾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由区民防指挥部作为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代表区委、区政府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区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联合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委1名副书记、常务副区长、有关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武装部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法制办主任、经发局局长、教育局局长、民政局局长、司法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编委办主任、土地局局长、城建局局长、交通局局长、卫生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区农办(新兴街道办事处)主任、消防大队大队长和人防(民防)办主任等领导同志组成。
2.2 区民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人防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系统保障和组织特种救援职能。主要职责是:执行指挥部决定;负责全区重大特大突发事件早期预防、联合救援和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综合减灾规划和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负责总指挥部指挥保障;组织建立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组织建立联合救援队伍体系;督促、检查灾种管理部门的灾害预防和救援准备工作;督促、检查减灾科研、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3 按照现行防灾救援体制,适应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区民防指挥部设立下列分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灾害种类、危害范围、涉及部门数量情况,实行分级指挥。当发生严重性多灾种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街道办事处,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超出主管副区长分管范围时,由区人防(民防)指挥部实施指挥,或委托有关分指挥部实施指挥。当发生一般性单一灾种突发事件,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不超出主管副区长分管范围时,由有关分指挥部实施指挥。
2.3.1 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主管副区长任副指挥长,指挥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区人防办公室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2 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城建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洪灾、旱灾、风灾、雪灾、沙尘暴等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由区城建局、区农办(新兴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预案。
2.3.3 消防灭火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指挥城乡、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行动。公安分局、铁东消防大队、卫生局、安监局、区农办(新兴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4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指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行动,由公安铁东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主管副区长任副指挥长,指挥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卫生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7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与区反恐协调领导小组一个机构,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指挥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公安分局制定应急预案。
2.3.8 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指挥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交通局、公安分局、卫生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9 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指挥建筑物爆炸、倒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区安监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10 农业救灾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指挥农业生产中发生的病虫害、冻害、雹灾和灾害性植物的防除等应急救援行动。区农办(新兴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11 防治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
长,指挥各种动物疫病的应急防控行动。公安分局、区农办(新兴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12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指挥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环保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2.3.13 各分指挥机构实施指挥之前,必须向区指挥部报告,指挥过程中随时报告情况。
2.4 调整充实人防(民防)指挥部联络员网络机构。由指挥部和各分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主要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2.5 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设在公安分局,依托 110 报警台和公安分局指挥平台,对突发事件统一接处警。主要职责是受理各类突发事件报警;按各部门职责分工和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分警;负责向人防(民防)指挥部传递突发事件信息。
2.6 区应突指挥中心设在区人防(民防)办公室,受理重特大灾情,保障全区救援行动。
2.7 各街道要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民防分指挥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防工作,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l 信息监测与报告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2 区人防(民防)指挥部与各分指挥部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网。各分指挥部负责分管事件监测,建立监测网(站)。指挥部负责各类事件监测结果综合,组织各分指挥部之间的信息交流,组织专业人员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特大事件趋势和危害作出判断,为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2 预警
3.2.l 区人防(民防)指挥部与各分指挥部均建立应急值班系统,受理灾情报告,按程序处警。
3.2.2 近期实行统一报警、接警与分别报警、接警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行统一报警、接警和分级处警的法。统一接警由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负责,接警后,按分工实时将报警情况转达给区人防(民防)指挥部。
3.2.3 区人防(民防)指挥部对各分指挥部应急预警实行监督。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区应突指挥中心和区应突接处警中心通过与各分指挥部建立有线电话网,保证信息传递高效、快捷和资源共享。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可能造成紧急状态的突发事件按四级预警。一般级(Ⅳ),灾种单一,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危害范围不超出区行政区域的事件。较重级(Ⅲ),灾种单一,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范围超出区行政区域的事件。严重级(Ⅱ),由单灾种引发多灾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危害范围不超出鞍山市行政区域的事件。特别严重级(Ⅰ),由单灾种引发多灾种,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严重,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危害范围超出鞍山市行政区域的事件。四至一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2 Ⅰ、Ⅱ、Ⅲ、Ⅳ级预警均由区民防指挥部请示市民防指挥部,经市民防指挥部确立后,由区政府发布。特殊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级别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预警事件,启动区政府应急预案和指挥机构,同时报市民防指挥部。Ⅲ级预警事件,启动区政府应急预案和市政府有关民防分指挥部,同时报市民防指挥部。
4.2 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或上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交通肇事救护)、96199(民防报警电话)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事件信息。今后将逐步统一使用110报警,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街道办事处要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理,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态势扩大和灾情蔓延。
4.3 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处警。根据突发事件的灾种、性质、威胁危害程度和范围,正确分警。重大、特大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内速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民防指挥部。各分指挥机构接警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需要市民防指挥部实施指挥时,区人防(民防)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
4.4 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进一步查明情况,向区民防指挥部报告。当确实需要启动区民防指挥部工作时,应迅速依次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按照指挥部命令展开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适时进入基本指挥所或现场指挥所,召开指挥部会议,进行科学决策,下达联合救援命令,指挥联合救援行动。
4.5 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总指挥决定解除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l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 各有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管理分工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5.1.3 民政部门要根据灾情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善后工作。
5.1.4 卫生部门要做好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5.1.5 区有关分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1.6 有关部门对应赔偿的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5.2 社会救助
5.2.1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事件社会性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5.2.2 建立突发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
5.2.3 社会救助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5.2.4 区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 险
5.3.1 鼓励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居民积极参加突发事件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区民防指挥部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场所保障
6.1.l 区民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人防(民防)指挥所。区人防(民防)办公开电话:5551141。
6.1.2 区民防指挥所通过专用宽带光纤信道、党政信息网与市应突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建立上下互联、部门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保证指挥联动的指挥调度系统。根据实际需要,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形成由基本指挥所、现场指挥所、机动指挥所组成的指挥场所体系,确保实时、可靠、高效指挥。
6.1.3 区民防办公室根据平战结合原则,组织区联合救援基本指挥所日常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指挥员迅速进入指挥位置,实施应急指挥。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1 区民防办会同通信部门组织建立上下互通、部门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2.2 区民防办会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6.2.3 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开发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突发事件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2.4 区民防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区民防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即时报送。
6.2.5 区民防办定期向区政府、区民防指挥部报告综合信息,提供咨询建议。
6.3 工程保障
6.3.1 加强城市地下防护工程与地面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配套建设,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多的安全防护空间。
6.3.2 防护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质量,保持应急使用状态。
6.4 应急队伍保障
6.4.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自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4.2.1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建训练消防、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和专业队伍。
6.4.2.2 区环保局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
6.4.2.3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专业队伍。
6.4.2.4 街道、社区负责组建训练志愿者队伍。
6.4.3 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分指挥部每年年初向区民防指部报告救援队伍组织、编成、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情况; 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6.4.4 区民防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救援演练、演习,提高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救援的实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拟制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6.5.2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5.3 区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 治安保障
6.6.1 公安铁东分局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制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6.6.2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6.3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 物资保障
6.7.l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拟制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6.7.2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7.3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6.7.4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8 经费保障
6.8.1 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专项经费,由政府财政及相应渠道予以保障。
6.9 法制保障
6.9.1 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法制保障。
6.9.2 从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需要出发,加速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逐步制定完善配套法规,依法规范应急工作。
6.9.3 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
7.1.2 小学、中学、大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由区教育局会同民防办制定教育规划和计划,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7.1.3 向公民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可公布的内容,使公民了解应急预案,积极参与应急行动。
7.2 培 训
7.2.1 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全区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逐步实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
7.2.2 区政府逐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基地,由民防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培训。
7.3 演 习
7.3.1 区民防指挥部、各分指挥部负责组织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救援演习,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指挥机关的指挥保障能力和救援队伍的协同动作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8. 附 录
8.1 铁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图。(略)
8.2 铁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和保障计划目录。
铁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和保障计划目 | ||
序号 | 名 称 | 编制责任单位 |
1 | 抗灾救灾的应急救援预案 | 人防办 |
2 | 防汛抗旱的应急救援预案 | 城建局 区农办(新兴街道办事处) |
3 | 消防灭火的应急救援预案 | 公安分局、区安监局、 消防大队、卫生局、 区农办(新兴街道办事处) |
4 |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区安监局 |
5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公安分局、安监局 |
6 | 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 区卫生局 |
7 |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 公安分局 |
8 | 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交通局、公安分局、卫生局 |
9 | 建筑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区安监局 |
10 | 农业灾害的应急救援预案 | 区农办(新兴街道办事处) |
11 | 动物疾病的应急救援预案 | 区农办(新兴街道办事处) |
12 | 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区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