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东政发〔2017〕2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4日
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鞍山市铁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4.3 快速反应,保障有力。充分利用我区的环境应急资源,常备不懈,建设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环境应急队伍,维护我区环境安全。
2 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2.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1.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1.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2.1.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1.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的;
2.1.5 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1.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2.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2.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2.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2.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2.5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2.2.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3.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3.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2.3.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3.4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3.5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3.6 造成跨区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2.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4.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4.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2.4.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2.4.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2.4.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铁东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由区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公安铁东分局局长、消防大队长任副总指挥,区应急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公安铁东分局、消防铁东大队、综合执法铁东分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3.2 工作职责
3.2.1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研究部署全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有关情况;统一对外发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消息。
3.2.2 工作机构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应对工作机构,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指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2.3 现场指挥机构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2)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有: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2.4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
(1)区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信息上报。
(2)区环保局负责应急监测,提供环境应急的专业技术支持,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及向上级环保行政部门请求支援等工作,负责建立、维护区环境应急系统。
(3)公安铁东分局负责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维护、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及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等工作。
(4)区卫计局负责环境应急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统计及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支援等工作。
(5)消防铁东大队负责环境应急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负责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及应急救援等工作。
(6)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检查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处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8)区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区住建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道路、工地扬尘污染的管控工作。
(10)区发改局负责将环境应急体系建设相关内容列入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全区工业企业重点应急物质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品种等有关信息。负责涉及农田和畜禽养殖等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11)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及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2)区民政局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负责做好需政府救助灾民的临时生活求助工作。
(13)区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14)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上报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配合做好发生在本辖区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5 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工作;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4 预防和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险程度,及时向区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4.1预防措施
4.1.1 加强调查,建立环境污染源数据库。区政府组织安监、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危险化学品调查,建立区级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危险化学品数据库。
4.1.2加强监管,督促重点防范单位进行治理整改。本着“预防为主、重点突出、标本兼治”的原则,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整改,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监控
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辖区内及发生在辖区外可能对我区产生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开展环境信息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及时上报区政府。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发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措施等。
4.2.2 预警级别与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2.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由市级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政府根据***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IV级应急响应由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2 响应程序
发生环境事件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应立即组织开展有关应急处置。要重点组织保护好可能受危害的居民住区、饮用水源等敏感保护目标;督促事故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接受并配合调查处理。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应及时组织环保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必要时应取得专家系统的支持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启动本预案,负责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较大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带队赶赴现场,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5.3.1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政府。
5.3.2 报告程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及环境污染造成的事件潜在的危险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核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5.3.3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应急队伍开展以下工作:
(1)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
(2)组织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组织协调事发周边地区环境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
(6)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3.4 应急监测
本预案一旦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立即开始。应急监测工作主要为:
(1)根据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发地的气象条件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可能的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为环境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4 现场处置原则
5.4.1 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5.4.2 严格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5.4.3 需要采取强制性时,现场人员应报请领导决定,在不能与领导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实施先行处理后报告领导;
5.4.4应急处置工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5.5 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I级)级别响应后,区政府在国家和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重大(II级)级别响应后,区政府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较大(III级)级别响应后,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一般(IV)级别响应后,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5.6 安全防护
5.6.1 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告知受灾群众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7 应急终止
5.7.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终止:
(1)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经过评估,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5.7.2 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编制事件总结报告,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7.3 信息发布
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按照事件级别, IV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区环保部门通报。
5.8 应急保障
5.8.1 资金保障
环境应急所需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环境应急工作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给予资金保障。
5.8.2 人员保障
要强化对预警、预报、监测、救援、专家支持和现场处置等相关专业队伍的培训,形成我区环境应急网络,确保我区的环境安全。
5.8.3 装备保障
要加强环境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相关的处置装备和防护设备,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辆,形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决策系统和指挥调度平台。
5.9 后期处置
5.9.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区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赔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9.2 保险
区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包括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或者其它险种。
5.9.3 调查评估及重建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区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
5.10 监督管理
5.10.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政府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10.2 预案管理
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10.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6 附则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