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调整部分环境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15】3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能减则减、该放尽放、应管尽管”的原则,我局决定对部分环境监督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鞍钢集团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环境监察和排污收费工作;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开展环境监察和排污收费工作。
二、相关措施
(一)部分环境监管职权调整后,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业务工作的指导,督导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职,全面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继续承担相关企业在环境信访、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等方面的环境监测工作。下级环保部门应尽快加强自身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人员技能和监测设施配置,建立、完善与环境监管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监测机构。
(三)各环境保护部门应增加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能力建设的预算,并根据环境监管的需要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自身能力建设,确保环境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鞍山市供热总公司锅炉除尘、脱硫、脱硝改造等整治项目继续由市环境监察局负责督办落实。
三、相关要求
1、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环境保护局要严格依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权限开展相关工作,认真做好调整后的承接工作,建立相关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保障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2、各部门、单位要强化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保法律法规的落实,改善辖区的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