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鞍山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让失信企业处处受限
近日,我市出台了《鞍山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鞍山”的重要举措。本办法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本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五条,在第一章总则中主要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界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实施主体、列出了《办法》实施的重点领域及责任部门等内容。在第二章失信行为认定中说明了企业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在第三章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中详细阐述了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为:
(一)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各实施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3、在办理资质申报、评定、验证、年检、升级中,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应限制,或者依法采取取消有关申请资格等措施;
4、各实施机关所制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除采取对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各实施机关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取消政策优惠;
2、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3、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管理工作中,采用综合评标法并设置信用分的,有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最高只能得信用分满分的一半;
4、各实施机关所制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除采取对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各实施机关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所有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重新审核;
2、依据《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企业参与政府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
3、取消企业获取政府性资金支持的资格,禁止企业开展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
4、将企业失信有关情况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时参考使用;
5、将失信企业列入辽宁省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依法将企业失信情况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6、各实施机关所制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在《办法》的第四章信用修复中给予失信企业改正机会,明确了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各实施机关可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在办法的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中分别明确了“异议处理”、“保障制度”“责任追究”、“附则”等相关内容,最大程度的保证了本办法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本《办法》出台后,将增强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处处受限”,促进企业自觉守信。有利于规范我市企业市场经济行为,将市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