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通告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76号)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并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以内的;
(二)截止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且已在该企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做实个人账户的;
(三)截止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职工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同一人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或本人到丹东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受理。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丹东振兴支行(地址在七经街文化宫对面)新办理的***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5.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人员须到东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二)审核
1.东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36个月)进行认定,并开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2.丹东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认定,汇总当月申领人员材料,制作技能提升补贴基础台账,按月一次性向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报人员材料和技能提升补贴基础台账;
3.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当月申报的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材料并对市本级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36个月进行认定。
(三)公示。每月1日至5日在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上月补贴人员名单、拟补贴金额、取得证书等级和时间等情况。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制作银行报盘,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科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的台账明细向市财政局申请上月补贴资金,并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员个人***中。财政部门负责按期足额拨付资金。
咨询电话: 东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0415-7171428;丹东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0415-3105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