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法院四项制度保障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太和法院通过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加强案件评查、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四项举措,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一、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合议庭提供智力支持
太和法院成立民事、刑事、综合(含行政、执行、审监、立案)三类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应审判部类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长及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其他法官组成。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法律问题交叉的案件可邀请相关部类人员参与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研究事项:刑事案件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合议庭除认定案件事实以外有重大分歧的案件;院领导认为需研究讨论的案件;民事案件中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合议庭对适用法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研究讨论涉及统一裁判标准的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本院的民事审判指导性意见;综合部类中对案件法律关系定性;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证据审核、事实认定由合议庭负责,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参考性意见。议事规则:专业法官会议是各审判部类的指导机构,负有统一法律适用、提出新类型案件指导意见等审判指导职能。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合议庭成员必须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由各审判部类分管院长主持召开,具体讨论形式由各专业法官会议自行决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不实行表决制度,其讨论结论仅为参考性意见。专业法官会议记录由各部类业务庭负责指派人员负责,并装订入案件副卷归档保存。专业法官会议提供参考性意见后,审判长可组织合议庭进行二次评议,案件按合议庭最终评议意见处理,由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为提请审判委员会的前置程序。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建立,解决了“放权不放任”、合议庭“孤军奋战”等问题,同时也加强了对审判业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
太和法院完善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了合议庭应对事实、证据负责,并对适用法律提出明确意见,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为提请审判委员会的前置程序。增设了本院承办、审理案件或事项的局、庭、处、室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制度。确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范围:拟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案件;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因案情重大、复杂,需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确定了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事项: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有关审判工作的规章制度;分析、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前置程序、缩小审委会研究案件范围,增强了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审判工作制度、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的功能作用,具体案件处理更多的还权于合议庭,有效保障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三、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和考核机制
太和法院为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细则,对本院各业务庭及各部门审(执) 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等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评价。明确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内部通报制度,审管办负责将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的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及分析报告,以通报形式发布。明确了评查程序和评查标准,评查工作从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质量、卷宗归档等内容上进行量化打分,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了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分级负责、尊重司法规律。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使案件事后监督工作有的放矢,完善了内部监督和考核机制。
四、建立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行为
太和法院制定了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根据案件存在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案件质量问题分为错案、严重瑕疵案件、一般瑕疵案件。明确错案、瑕疵案件认定标准:错案一般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或执行结果错误的案件。严重瑕疵案件一般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但未造成案件实体结果错误),引起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的诉讼案件和申请复议的执行案件。一般瑕疵案件一般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在程序上出现瑕疵或在裁判文书上出现差错,但对案件实体裁判、执行结果和诉讼权利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案件。
明确错案、严重瑕疵案件责任认定:审判监督庭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评查并作出差错认定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对被认定为错案、严重瑕疵案件的责任人作出责任认定。错案、严重瑕疵案件的责任由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或多环节失误共同导致错案、严重瑕疵案件的,应区分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责任。合议庭作出裁决的案件,造成错案、严重瑕疵案件的,合议庭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成员意见相同的,审判长、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经合议庭评议的案件,因评议结论错误导致案件差错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共同责任;合议庭成员存在合谋、串通等情形的,应当加重责任。因审判程序方面原因导致案件差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判长承担次要责任。未经审判长同意擅自采取执行措施,导致案件差错的,由导致错误结果的人员承担责任;经合议庭取得一致意见采取执行措施,导致案件差错的,由审判长和执行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因裁判文书的语言文字表述错误,导致案件差错的,由案件承办人和签发人承担共同责任。因裁判文书送达出现错误,导致案件差错的,由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承担共同责任;因案件卷宗装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差错的,由书记员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错案、瑕疵案件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纪律处分、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离岗培训、批评教育、按审判绩效考评办法扣减分数。对确认为错案的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违纪的,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的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不能适用《处分条例》处分的错案责任人,视不同情况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记入本人审判工作业绩档案,对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错案的审判员、执行员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对确认为严重瑕疵案件的责任人,视不同情况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记入本人审判工作业绩档案。对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瑕疵案件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审判员、执行员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对一般瑕疵案件责任人,记入本人审判工作业绩档案。
通过错案及瑕疵案件的责任追究,督促案件承办法官更加审慎、公平、公正处理案件,对发生错案及瑕疵案件严肃问责的机制,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