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为养护全县水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江河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及《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象州县水域全境禁渔。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水域范围
象州县辖区内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水库。
三、禁止作业方式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各有关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禁渔期制度有关规定,共同维
护正常渔业生产和禁渔秩序。
在禁渔期内,违反禁渔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等)进行捕捞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全县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0772-4365431。(象州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中队)
特此通告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