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盗窃一头驴被判十个月一男子偷驴不成反坐牢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诗嘉)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盗窃案,一男子因盗窃一头毛驴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作案用的一辆自行车被没收。
涉案人为王某,今年29岁,云南人,住沙洋,无业。
2020年10月25日下午,王某骑自行车由沙洋县后港镇乔姆村十组徐店桥往蛟尾集市方向行驶,骑行至徐店桥桥头时,发现路边附近一农户门前农田里有一头毛驴,打主意将其偷走,遂在附近守候。
当日傍晚6时许,王某趁四周无人,将农户系在自家屋后菜园驴屋内的毛驴偷走。次日凌晨5时许,事主发现毛驴丢失后报案。警方介入调查,很快锁定王某,并于2020年10月29日在该镇将其抓获归案。经王某指认,民警找到藏匿该镇一河沟边竹林内的被盗毛驴,并返还事主。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毛驴价值5400元。
警方查明案情后,以王某涉嫌犯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曾于2016年、2017年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链接:盗窃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