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8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FC21103004-0007、FC21110101-0035
产品名称:香蕉王、泥鳅
不合格项目:香蕉王吡虫啉项目不合格;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鼎达生活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水仙路58号办公楼-1层-10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0月26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王”和“泥鳅”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1年11月18日和11月19日,上述检验机构分别对其抽样检验的“香蕉王”和“泥鳅”出具《检验报告》。2021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抽样检验结果均无异议且均未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从芦淞区老孙水果店以5.5元/公斤的进货单价共购进香蕉王22公斤,至2021年11月24日止,当事人以5.96元/公斤的售价销售了21.45公斤(含当天抽检用去的1.67公斤),剩余的0.55公斤因坏掉丢弃了,无库存,货值金额为131.12元,违法所得127.84元。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从荷塘区金彪海鲜经营部以30元/公斤的进货单价共购进泥鳅2.33公斤,其中上述抽检机构购买样品2.18公斤(购买价为36元/公斤),共计金额78.48元。剩余的0.15公斤因水中缺氧导致死亡丢弃了,无库存,货值金额为83.88元,违法所得78.48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及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均主动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两种食品予以召回,且货值金额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成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威者消除食品安全凤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0 到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 到10 倍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食品均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6.32元;2.减轻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没款2206.32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