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积极推动落实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为有效推进区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江宁区印发了《江宁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江宁区财政局关于实施区属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和《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区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促进区属金融机构持续健康运营,该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实施规定》明确了区属国有金融资本范围、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事项;《通知》明确了管理方式、管理名录,规范了区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管理,探索建立区级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
为加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有效性,区财政局聚焦“三个确保”,提前谋划、主动研究,推动该项工作落实落细。
一是确保政策明确。认真学习和精准解读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深刻理解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改革要义。
二是确保底数清楚。全面摸底区内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仔细梳理国有资本出资情况,为政策文件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
三是确保程序规范。广泛征求金融企业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召开公众参与、专家评审的座谈会议,邀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函请区司法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经区委区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区级规定。
下一步,区财政局将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进一步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攻坚克难、积极探索,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做实主业、做精专业、突出优势,持续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更好地服务地方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