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公告
李军:
你因涉嫌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查处,我局已于2012 年5月22日就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顺监安支罚字【2011】第(30)号之二的《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现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主要如下: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安支罚字〔2011〕第(30)号之二
当事人:李军,性别:男,年龄:43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青木镇平桥村1组
2011年6月当事人租用位于顺德区均安镇太平工业区10号之一的厂房从事热水器配件加工经营活动,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将危险化学品盐酸152罐(25公斤/罐)、硝酸10罐(25公斤/罐)、氢氧化钠6袋(25公斤/袋)储存在该厂房的仓库内。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李军《调查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片记录表1份;收据1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摘录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本局于2011年9月21日以挂号信方式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住所地邮局于2012年4月6日确认挂号信已由当事人成年家属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罚款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请你认真阅读上述内容,依法履行处罚义务和行使有关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