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大良街道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查看文件:《大良街道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解读
顺良街处发〔2021〕12号
街道各办(所)、各行政服务站,各有关单位:
《大良街道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业经街道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良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14日
大良街道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代建为全过程代建,全过程代建指包括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编制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保修期满的全过程实施代建。街道各办(所)、事业单位、社区(村)计划内的代建项目,应在每年10月份前确定来年的委托代建项目计划,代建单位参与前期方案制订、项目投资估算、工程资金立项等工作,为来年项目的顺利推进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六条 计划外的临时项目应由委托单位征求代建单位意见,列明拟委托项目的可行性(是否能办理用地、规划方面的手续,是否有征地拆迁或管线迁移问题)、建设规模、考核指标和任务,由代建单位评估后提出合理建设期,方可提请街道党工委委员会议决议并办理委托代建手续。
第七条 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后,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主体职责,并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服务单位签订合同。代建单位参与项目前期方案制订、过程决策,履行建设主体责任。
第八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
代建项目的招标方案,工程预、结算及增加工程的审核要求及审批流程,以代建单位作为建设主体按照顺良街处办发〔2018〕43号文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与新、改、扩无关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除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除招标代理外,其他服务需在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定服务单位。
投资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代建管理,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条 严禁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谈或者补签其他协议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中的任何一项进行变更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委托单位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提请街道资管委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交)竣工验收,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自(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办理项目交付手续。委托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代建单位移交的代建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对于需移交接管单位的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组织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接收方负责项目维护。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代建阶段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在向委托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至委托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规模达到纳入(或街道办事处要求纳入)顺德区标后监管范围的工程,需按照顺德区标后监管等相关规定执行与实施。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对代建单位提交的项目代建实施计划进行审批,并按审批后的代建实施计划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严格控制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
(三)按照规定程序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负责办理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
(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六)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八)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款、前期费用以及代建费用。
(九)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的关系。
(十)委派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与代建单位对接协调及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回应代建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对项目的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联合验收,接收或协调接管单位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十二)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代建服务费。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代建项目终止的(如征地拆迁),若未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的,则按实际已发生的工程费用和前期费用总额为基数计取代建费,且不低于3万元;若已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则代建费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进行支付,不退不补。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后7天内向委托单位提交代建项目实施计划,其中计划应涵括前期准备阶段,工程规划及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预算编制审核阶段,相关合同签订阶段,施工许可证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及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如需)及项目资料整理、归档、确权(如需)等阶段工作计划。
(二)参与项目前期方案制订、投资估算、资金立项、过程决策,向委托单位提出相关专业意见。
(三)协助委托单位办理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
(四)负责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环评、规划、用地等前期工作报批手续;按项目需求,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送审工作;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以招标人身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招标,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
(五)按照规定办理代建项目变更签证审核事项。
(六)按照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领、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七)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按季度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八)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代为支付相关费用。
(九)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核。
(十)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十一)负责办理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决算,对所有相关工程费用决算后入账。
(十二)负责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
(十三)负责督促参建单位实施项目移交后保修期间的质量缺陷保修工作。
(十四)向区、街道相关部门和委托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代建的项目进行的稽察、审计、评审和监察工作。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由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委托单位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报街道党工委审批,在“工程建设其它费”中预留足够的代建费用或项目建设管理费,并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款、前期费用以及代建费用。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及街道办事处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察、审计、评审和监察。
第五章 代建费用计取
第二十二条 概算总投资等于或低于6600万元的代建项目,代建费用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概算总投资高于6600万元的代建项目,不收取代建费用,根据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按实列支项目建设管理费,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十三条 代建费一经确定,在代建单位责任期内,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变动因素调整。但当因委托单位导致项目投资额超过原定合同范围10%以上时,代建费按合同计费方式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奖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 若全过程代建项目出现超出合同工期、发生属建设单位管理责任的质量或安全事故、突破工程投资等情况的,按代建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导致代建项目工程质量缺陷、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顺德区对项目代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联稿件: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