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佛山市三水日日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广海分店)
2018年8月21日,国家总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东8号101自编A区的佛山市三水日日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广海分店经营的豆角(购进日期:2018.08.21)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GC1844***********78),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编号:GC1844***********78):佛山市三水日日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广海分店经营的豆角(购进日期:2018.08.21)的氧乐果项目经检验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不合格的豆角是2018年8月21日经总店佛山市三水日日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宇明蔬菜经营部采购后配送到佛山市三水日日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广海分店进行销售,该批次豆角进货7.5kg,进货价6元/kg,销售价7.6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金额57元。当事人能提供总店佛山市三水日日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证照复印件,豆角供应商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宇明蔬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随货单据、配送验收单、配送订单等单据复印件。由于总店佛山市三水日日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配置了快检室,并对当日购进的该批次豆角进行了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检测及格后再行配送到广海分店进行销售,当事人能提供当天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结果复印件。
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的行为,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停止经营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3)处罚依据和情况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少,并提供了上述产品购进时的随货单据,对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并提供了复印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购进产品时,当事人有做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并且检测结果显示及格,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