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纪承志菜档)
2018年12月3日,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东路14巷11座101首层西南市场内的TW区011(住所申报)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纪承志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18年12月3日)进行抽样,经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报告编号:GTJ(2018)FS4703),铅(以Pb计)为0.160mg/kg,总汞(以Hg计)为0.041mg/kg,均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在该菜档抽检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18年12月3日),经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报告编号:GTJ(2018)FS4704),铅(以Pb计)为0.172mg/kg,总汞(以Hg计)为0.078mg/kg,均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
2019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测报告》【编号:GTJ(2018)FS4703、GTJ(2018)FS4704】,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抽检不合格当批次的产品在售或库存。当事人在收到我局直接送达的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我局于2019年1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3日,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东路14巷11座101首层西南市场内的TW区011(住所申报)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纪承志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18年12月3日)进行抽样,经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报告编号:GTJ(2018)FS4703),铅(以Pb计)为0.160mg/kg,总汞(以Hg计)为0.041mg/kg,均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在该菜档抽检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18年12月3日),经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报告编号:GTJ(2018)FS4704),铅(以Pb计)为0.172mg/kg,总汞(以Hg计)为0.078mg/kg,均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18年12月3日)是于2018年12月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吴兰芳蔬菜档购进的,进货8斤,入货价是1元/斤。抽检了4斤,连带抽检的均以3元/斤销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绿豆芽(购进日期2018年12月3日)是于2018年12月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吴兰芳蔬菜档购进的,进货8斤,入货价是1元/斤。抽检了4斤,连带抽检的均以3元/斤销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本案总销售额48元,利润32元;当事人提供了产品供应商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吴兰芳蔬菜档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随货收据单复印件(单据编号:8006984)。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地西南市场快检室出具的当天对两份豆芽的快速检测报告。
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市监责改[2019]1-0102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停止经营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3)处罚依据和情况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少,提供了上述产品购进时的随货单据,对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并提供了复印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购进产品时,当事人能提供当批次西南市场的快速检测报告,并且检测结果显示及格,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 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