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49号),为建立健全我市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物资储备实行统筹规划,统一调配,分级实施,资源共享。应急物资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基本生活物资3大类。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实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
(二)重要物资储备以委托企业储备为主,有关单位实物储备及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
(三)应急处置装备以有关单位实物储备为主,委托企业储备及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
(四)基本生活物资以政府补贴、委托企业储备为主,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局(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经贸局:负责统筹猪肉、药品、医疗器械、食盐、柴油、汽油等应急物资的调拨。
(三)市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拯救、消防救生、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四)市民政局:负责有关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五)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处置地质灾害相关应急物资储备。
(六)市建设局:负责处置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等应急物资储备。
(七)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负责运力、公路抢险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储备。
(八)市水利局:负责防汛防旱防风防雨雪冰冻等应急物资储备。
(九)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治、农作物种子等应急物资储备。
(十)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十一)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含核污染)事故应急等物资储备。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应急物资储备。
(十三)市劳动和社保局:负责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物资储备。
(十四)市海洋渔业中心:负责处置江河环境污染事故、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渔船遇险等应急物资储备。
(十五)增城供电局:负责电力应急抢险物资储备。
(十六)市安监局:负责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装备储备。
(十七)市电信局、移动公司:负责通信应急抢险物资储备。
(十八)市地震办:负责处置地震灾害相关的应急物资储备。
(十九)增城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新塘海事处:负责除渔船外的其他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应急物资储备。
(二十一)市应急办:负责对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动态管理。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需要储备相关应急物资。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由分管应急、经贸工作副市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市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确定我市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总量及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的目录、数量、金额,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统筹全市应急物资的使用调配;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仓储场地布局;指导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各镇街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第六条 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由市统筹安排,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储备管理、调配补贴等。资金需求由各有关部门做出计划,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研定。各镇街也要根据本地方实际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第七条 市应急办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建立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等信息数据库,及时完善补充和更新。市监察局和审计局要加强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用等的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