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240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虹昇水泥店诉被告方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方国良: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240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虹昇水泥店诉被告方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240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3050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以2305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7日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19年5月26日止为1500元)以上合计2455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招伟妍、人民陪审员黎玉婵及黄顺平组成,由招伟妍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