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通知书(胡建康粤佛南交违通201900989号)
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
胡建康: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号:粤佛南交违通[2019]0098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Y18878中型厢式货车于2019年07月16日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厦工业园石塘路兴盛168门店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其具体行为是第一次被查处,属于一般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修订)第119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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